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对在青少年科技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和指导老师,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