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制定科普工作规划,推动科普工作的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其职能相关的科普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