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科普组织与科普工作者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坚持科学态度,依法开展科普活动;

(二)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技知识,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三)反映科普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