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科普组织与科普工作者第十四条有效科普组织与科普工作者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坚持科学态度,依法开展科普活动;(二)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技知识,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三)反映科普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