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行为,有权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揭发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