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5日前,向省人大财经委报告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并提交有关材料。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5日前,向省人大财经委提交决算草案,并报告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