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