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立足本地实际,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全面发展与自主创新,推进中小企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