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退(离)休、离职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