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对于一方声明按商业秘密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未经权利人许可,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者转让。

技术交易机构或者中介服务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科技成果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退(离)休、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