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和新开办的独立核算的科技、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