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配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