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对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役安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经教育不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并责令其补办兵役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兵,经教育不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强制其履行义务。 第四十二条 阻挠、限制应征公民服兵役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并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退役士兵分配工作通知书限定的接收时间内,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处以50000元至70000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从退役士兵分配工作通知书开出的月份起,按每月600元的标准,支付退役士兵工资,直至单位接收上岗为止。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退役士兵不服从分配或不按规定时限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分配工作的资格。 第四十五条 在征兵、优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