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