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立面设计和装饰方案。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超过12个月未施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