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畜牧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饲养、繁育等条件和环境,做好服务工作;

(四)负责畜牧兽医技术培训推广;

(五)组织畜禽产品申报认证;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