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从事畜禽养殖,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明确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畜禽;(三)在垃圾场放养畜禽;(四)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