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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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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

第二十条

有效

从事畜禽养殖,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确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畜禽;

(三)在垃圾场放养畜禽;

(四)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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