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第二条有效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饲养、繁育、运输、屠宰、加工、贮藏、销售和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