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草地载畜量,科学定畜,合理养殖,改善草地条件,防止草地退化、沙化、水土流失。禁止毁草开荒。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