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植被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加大森林资源保护,改善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