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域保护第二十条有效按照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在澜沧江流域进行水工程及其设施建设的,应当符合水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流域水资源管理以及水生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