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衔接。澜沧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乡(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