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