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第二章 回收管理职责第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