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娜允名镇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应当符合娜允名镇保护规划,突出傣族传统建筑风貌,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

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建筑的,应当报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询娜允名镇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