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第八条已修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强制免疫病种目录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建立和保存动物强制免疫档案,载明免疫情况,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