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动物防疫知识的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对动物疫病疫情的防范意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