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进口动物、动物产品需要分销的,货主应当持有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且证明与货物相符。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