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第二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和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