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第十八条已修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并通报毗邻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扑灭动物疫情需要,立即组织兽医、卫生、公安、工商、商务、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封锁、控制、扑灭、净化等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