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条件变化情况和年度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