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之一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