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在建工地、河道、人员密集场所、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二)不得妨碍行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三)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易燃易爆物品投放烟花爆竹;(四)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走廊、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