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燃气用户有权就收费、服务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询,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事项向价格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