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节 法规解释第八十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0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