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节 法规解释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市地方性法规规定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市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0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