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节 法规解释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