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分送法制委员会、有关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