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会议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