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