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