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急需先立、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调整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前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