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交易程序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