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八条已修改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经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通过,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确认。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书面指定。双方协商代表缺额的,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补充并通知对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