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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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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

已修改

协商双方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经济、法律、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为职工方或者企业方提供咨询服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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