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保护区内的居民和在保护区内从事各项生产建设、旅游观光和科学考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保护自然资源和保护治理环境的义务;对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行为有权制止或举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