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设立松花江三湖保护区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区委员会),负责协调和决定有关三湖保护的重大事宜。

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局),为保护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隶属于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保护局可以在与保护区相关的县、市或重点区域设立保护站。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