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远湖区的保护管理第三十条有效远湖区内现有各企事业单位,凡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治理,或者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