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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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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已修改
合作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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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