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合作区管委会可根据开发建设的需要,按照高效精干的原则,经批准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合作区的各项行政管理事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