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保护区内划分为核心区、实验区。核心区、实验区的范围由保护局划分,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核心区、实验区及保护区周边,应设立界线标志。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